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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定了猥亵罪,而不是强奸罪

时间: 2015-07-05 17:47 作者:不详 来源:腾讯新闻 点击:

法院认定加害人的侵害行为,够不上强奸罪要满足的性交定义

在他新婚大宴(补办的婚礼),设席款待乡里时,6个月大的女儿被人抱走性侵,裤管内外沾满了血。他还以为孩子是从高处坠落,抱着女儿急奔医院。在医生清理完孩子下体,发现处女膜破裂、阴道撕裂3厘米时,他才明白发生了什么。

新婚日,成了他这辈子最大的苦难日。这样一位父亲,我们怎样才能宽慰他的崩溃。

让人不忍心多看几秒的受害女婴当时所穿裤子让人不忍心多看几秒的受害女婴当时所穿裤子

在二审判决出来后,5年有期徒刑的结果让人叹法律何为。其中,最大争议是,为什么定了加害者“猥亵儿童罪”而非“强奸罪”?按照常规理解,这两个罪名之间的区别在于是否有性交——有性交的算强奸,利用性交以外的一切手段来满足性欲的算猥亵。

但关键更在于“性交”的定义到底是什么。很多人认为,只有“插入”才算性交,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只要性器官接触即构成强奸既遂(采取的是“接触说”而非“插入说”)。这种认定方式,是为了保护幼女。因为在大量案例中,很多幼女连基本的生理构造都未发育完成,不是加害人不想插入,而是根本不能。

所以,只要法院认定加害人和受害女婴两者的性器存在接触,即可认定强奸罪名成立。虽然此案二审宣判文书还没有公布,但综合各方信息可以断定,法院认可了犯罪嫌疑人“采用手指插入的方式侵害女婴”的说法,且认定无性器接触,故定“猥亵罪”而非“强奸罪”。

这样的判例,以往并不缺乏。只要是性器没有接触和插入,一律都认定为猥亵罪。

改变这种局面,要修法或出台新的司法解释

犯罪嫌疑人用手指插入女婴下体,进行抠摸,造成其处女膜破裂、阴道撕裂,这种行为到底怎么认定才最准确?这个问题,涉及到强奸罪和猥亵罪模糊地带的认定难点,我们综合学界、国外的意见和实例,给出两个讨论空间(整个专题不讨论同性之间的性侵害,以及女性侵害男性的情况)。

1,不要扩大化。对于成年妇女,应将普通强奸中的性交方式,限定为男性的阴茎进入妇女的阴道、肛门和口腔,但不应该包括身体的其他部位(比如手、足、口)或器物(香蕉、人造阳具)进入妇女的阴道、肛门和口腔。对于后者,应认定为猥亵行为。这是为了强调猥亵和强奸的本质区别。

2,要侧重对未满14岁幼女的保护。如果受害者是14岁以下幼女,性交不仅应包括男性阴茎插入幼女阴道、肛门和口腔,而且要包括男性身体的其他部位或者器物插入幼女的阴道、肛门。之所以要这样定义,是因为强迫幼女性交,不仅侵犯幼女的性自主权,更是对幼女身心健康的严重摧残。如果只定猥亵,结果往往是轻判。

类似的定义若能获得认可(通过人大修法或最高法出台解释),此案中加害人的行为即可认定为强奸既遂,因为他已经把罪恶之手伸向了女婴的下体。

如果有人不能理解这样的定义,可以试想一种局面:一个成年男子,用自己的阴茎和未满14岁幼女只进行“外阴摩擦”,就可被判强奸罪;而另一个成年男子,不断用手指抠摸幼女下体,并造成实质性损伤,结果只能被认定为猥亵罪。这合理吗?

另外,对此案加害人侵害行为的具体认定,存有疑问

一直以来,对儿童实施的性侵害犯罪,取证都很困难。主要有两个原因:1,很多孩子在受到侵害后,没有及时告诉家长,等家长发现端倪时,已经很难获得阴道提取物;2,孩子对加害者具体实施的行为,往往缺乏认知度,无法准确描述遭遇了什么。

在性侵幼女案件中,取证一直存在困难在性侵幼女案件中,取证一直存在困难

在此案中,这两个原因几乎发展到了极致。首先,6个月大的女婴,被送到医院后,医生对其阴道进行了清洗(谁也没往性侵这个方面想),这直接导致了最重要的证据可能已经流失。其次,这个婴儿只有6个月大,完全不会说话,又没有其他人证,法院很大程度上要依赖加害者自己的供述。

正是由于这两个原因,在本案的一审中,法院以“检方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而要求重侦。

即使定了猥亵罪,为什么只判5年

猥亵罪最高可判15年,但一般情况下最多5年,本案已经属于顶格判罚

猥亵行为只有具有强制性时,才可能入罪。非强制的猥亵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的范畴,不在本专题的讨论之列。那么,强制性猥亵行为,一般如何量刑呢?

根据司法实践,大多数猥亵案件,判刑都在5年以下,如果猥亵儿童的,可以从重处罚。但这个从重的极限,就是5年。所以本案判5年,已经属于从重判罚里的顶格判罚。只有猥亵行为在满足“聚众或在公共场所中进行”的情况下,才可能被判5年以上15年以下。

本案中不存在“聚众”情节,关键就看犯罪地点是否属于公共场所。根据目前的信息披露,加害者是在女婴父亲的婚礼现场,把孩子抱进一家茶园,实施了犯罪行为。公共场所的法律定义是“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那么茶园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就有很大的模糊性(有可能是属于私人的)。

根据二审的判决结果,法院显然不认为此案属于“聚众或在公共场所中进行”的加重情节。

只以“在公共场所进行侵害行为”作为重判依据,轻视了对受害者的保护

在公共场所实施侵害相比于在其他场所,情节确实是更加恶劣。因为这具有公开凌辱的意味,可能会让受害者遭受更大的伤害。但本质上,还是从“社会危害性”上来考虑的,更侧重惩罚加害者对“社会秩序”的伤害。

以本案为例,受害者仅仅半岁,即使对她的施害是在公共场所进行,对她的伤害也并不比躲在某处进行更大(因为受害者还未记事)。但两者的处理结果却可能大不同。反过来说,以“聚众或在公共场所中进行”作为唯一重判情形,很不妥当。

在对幼女实施性侵害的案件中,完全可以在14岁的年龄线下,再细分年龄层。最小的受害者可以圈定为还不会说话、不会走路的人群。对这一群体施暴,可视作最恶劣的加重情节之一。本案之所以刺痛人心,正是因为孩子实在是太小太小了。

而那位可怜的父亲,最缺的是心理救济

受害女婴父亲的微博名是“一位伤心的爸爸”,他痛苦、愤怒、无助、纠结

这起案件之所以会引起媒体关注,是因为受害女婴的父亲在微博上不断求助。他痛斥不公、哭诉遭遇,但最大的纠结还是女儿的未来,“事情结束后我会带着孩子妻子离开故乡,隐姓埋名的生活,就是不知道公安局是否会让我改名字。”“孩子一辈子被残忍的毁了,如果父母和亲属还有邻居乡亲只要有人让孩子知道这件事,这将比直接杀了她还让她痛苦。”

父亲的爱往往深沉,伤心父亲心里的痛更难抚平父亲的爱往往深沉,伤心父亲心里的痛更难抚平

这位父亲自身的恢复能力,将决定他女儿未来的成长之路。因为这件事更可能落下心病的,是这位父亲,这种心病是否会映射到未来和孩子的相处模式中,值得我们关心。一直以来,在性侵儿童案件发生后,社会各界对受害者都会强调要进行心理辅助,可急需心理帮扶的还有孩子的家长。根据专门研究儿童性侵问题的中科院心理研究所龙迪博士的说法,很多被性侵的女孩自己已经忘却了,但家长却一直生活在挥之不去的阴影下,甚至因此家庭变故(夫妻离婚),更有些家长成了歧视者的帮凶。

这是因为,人们常常会认为性侵犯是伤害了一个女孩的贞操,令她终生生活在性的耻辱中。这种观点很容易把受害者家属带入歧视和反歧视的漩涡,他们跟着这样的观点转啊转,不时地反驳、愤怒、被同化、抵抗同化,痛苦倍增,不堪心累。除了要等待社会观念的扭转,更要对受害者家属提供心理救济。在美国,这一项服务由社会公益组织无偿向受害家庭提供精神科医生来解决,而国内还没有相关机构提供这样的服务。

(责任编辑:唐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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