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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爆炸责任人最多判七年? 人大委员:处罚太轻(2)

时间: 2015-08-26 10:07 作者:CN030 来源:澎湃 点击:

列席本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李亚兰也认为,用“等”来表示,更容易造成权力滥用。李亚兰还建议将第309条第四款“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中的“威胁”二字去掉。“因为,'威胁'的近义词是胁迫、要挟和恐吓,如果在一般法庭上有相近的恐吓行为,情节轻微就入刑,在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导致权力滥用。”

    【延伸阅读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修改危险驾驶罪的情况汇报:

    草案第七条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作了修改。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实践中有的接送学生的校车管理不规范,严重超员、超速从而发生恶性事故,严重危及学生的人身安全,社会影响恶劣,应当增加规定为犯罪;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从事旅客运输业务的机动车超员、超速的,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应明确规定为犯罪;对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危险驾驶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应增加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修改为:“(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同时,增加一款规定,作为第二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

    律师丁金坤:天津危险品监管者严重失职,涉嫌玩忽职守

    对天津港爆炸事故处罚认定,上海律师丁金坤认为,从刑法上来说,如果排除人为的放火(罪)、失火(罪),则最有可能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即刑法第136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次,有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即刑法第134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当地的危险品监管机关人员严重失职,涉嫌玩忽职守罪,如果在其中还有不当利益输送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受贿罪、玩忽职守两罪并罚。失察、失职的天津各级地方行政官员,亦应当依法予以追责。

(责任编辑:唐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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