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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狱中服刑被人P图补手机卡 银行卡被盗刷51万

时间: 2017-08-14 09:12 作者:未知 来源:武汉晚报 点击:

原标题:多张银行卡与手机号关联两次被人冒名补办手机卡

新洲一男子狱中遭盗刷51万元

多张银行卡与手机号关联 两次被人冒名补办手机卡

“拿张登记照P个图就能补办电信手机卡,然后盗刷了我5张银行卡,51万元就这样不翼而飞了,我一定要讨个说法,虽然硚口区法院和市中级法院都以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为由驳回起诉。”昨天,拿到市中院裁定书的蔡先生已委托律师向湖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未尽审核义务

应担侵权责任

湖北昊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梅勇表示,本案中电信公司因未经持卡人蔡先生允许为其在网上办理补卡手续,因为审核不严被人冒用身份补办,并被犯罪分子利用,最后将其数张银行卡盗刷,导致客户巨额损失。

电信公司在业务办理的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未尽到审核义务,侵犯了客户的财产权利。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电信部门如有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刑事案件的侦破与否,并不影响蔡先生向电信运营服务商主张权利,法院以此驳回起诉不当。

如果在此情形下,公民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法律公平正义的保护,将严重影响公民对于电信服务、银行资金安全的信心及交易安全的保障。导致的后果是,公安局尚未破案,民事赔偿不能实现,公民需要为他人的过错自行买单,不利于手机运行商服务的提高改善,相关网络犯罪会愈演愈烈。

律师建议:因现在手机具有超强的支付功能,相关的网络通讯运营商应当谨慎开展网络补卡业务,此类业务最好经客户授权后再办理,并经严格审核,保证服务质量。

对于客户来说,平时应当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银行信息,注意不外泄。在遇有朋友通过网络借款等情况时应及时核实,避免不必要财产损失。

记者李冀

人在狱中,银行卡遭盗刷51万

事情要从2015年说起。

2015年3月10日,38岁的新洲人蔡先生在阳逻街平江东路一处民宅里,因聚众赌博被警方带走,随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于2016年2月10日刑满释放。

就在他被羁押的8月16日至9月3日期间,他的电信手机卡被两次冒名补办,5张储蓄卡、信用卡及支付宝均被盗刷,金额51万元,另有微信好友遭遇金额不等的诈骗。

2015年9月4日,蔡先生的妻子徐女士赶到邾城街派出所报案说:8月26日,我给我老公还信用卡,发现该卡透支5万元,这与之前老公告知的4000元有很大差距,当时我们便将银行卡冻结了。9月4日,我们去一家银行查询我老公的储蓄卡账户,发现大量资金被转走。而后我们去另一家银行查询发现该行储蓄卡密码被修改。

手机号接连被人冒名补办

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下属的武汉紫润明园营业厅,即武汉天盈通电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开设淘宝网店,为客户快速办理电信业务,有人以蔡先生身份在2015年8月16日办理电信号码补卡业务。随后的8月26日,徐女士发现该手机卡失效,随即到电信营业厅补办。岂料在之后的8月28日,冒名者再次用相同的方式在同一网店补办了蔡先生电信号码卡,并继续盗刷银行卡,购买大量贵重物品。

在公安机关询问紫润明园营业厅负责人谭女士的笔录和旺旺聊天记录中都曾记载:2015年8月16日和28日两天,通过该营业厅淘宝网店,网名叫“哥革革哥”的买家两次要求补办蔡先生的电信手机卡,同时提供了3张图片,分别为:蔡先生身份证正反面及一张明显用蔡先生登记照P图合成的其手持身份证图片。补领的电信手机卡通过快递至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顶山街商城小区的一户民宅,单次补办费用100元包邮。

徐女士说,8月26日,在还完信用卡后就感觉不对,随后打开老公的手机发现不能正常使用了,于是前往营业厅补办手机卡,开机后则发现大量银行的催还款短信,而在9月报案前后,再次发现手机无法正常使用,于是再次前往营业厅补办电信电话卡。

此时,蔡先生的5张银行卡已被盗刷走51万元,其中,一张尾数为2420的银行卡被多次盗刷,金额合计为283344.23元。

律师意见

遭盗刷51万,该谁负责

蔡先生和徐女士认为,武汉天盈通电讯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未尽到严谨审核的义务,就为冒用以蔡先生身份信息的客户办了补卡业务,导致蔡先生的电信卡被恶意补办,同时导致他人使用盗取的银行卡信息及手机动态验证码进行恶意盗刷。同时,中国电信武汉公司应当承担对客户身份信息的实质审查义务,并对其下属营业厅进行监督管理,避免他人恶意补卡并使用。而作为银行,应当承担对客户银行卡相关信息的安全保障义务,确保银行卡使用安全,而如今被盗刷数额巨大,银行也应承担连带责任。遂诉至法院。

硚口区法院和武汉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此案公安机关刑事予以立案,故对于蔡先生在羁押于看守所期间,其银行卡及手机号码是如何被人冒用、盗刷等相关事实,均待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终结后才能予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责任编辑:唐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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