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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税36年未改 800元起征点挤压千万实习生

时间: 2016-10-12 11:20 作者:未知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点击:

 

 

资料图

 

原标题:“劳务报酬税”36年未改 800元起征点挤压千万实习生群体

实习旺季的尾声,批量结束实习返校的学生陆续遭遇“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对绝大多数学生而言,这是他们人生中第一个留下深刻印象的税制。该税制规定的800元的起征点,远低于工薪个税3500元的起征点。多位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的实习生抱怨:“本来实习生就是廉价劳动力,2000元左右的报酬还要交20%的税。”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下简称“劳务税”)是我国11项个人所得税的一种,征收对象是诸如独立设计师、独立翻译等广大灵活就业者。2002年,国税局在《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将勤工俭学大学生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之后,实习生也成为劳务税大军中的一员。

1980年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余额按照20%税率纳税。

根据统计局数据,1980年,全国平均工资为762元/年,一次收入800元的起征点对绝大多数人而言“高不可攀”。2015年,全国平均工资62029元/年,为1980年的81倍,折合5170元/月。

1980年至今,个税法历经6次修改,个税起征点从800元增至3500元,但是,劳务税800元的起征点、20%的税率沿用至今,已36年未改。

饱受诟病的劳务税

根据知名实习生招聘平台实习僧提供的数据,2015年,该平台有1.8万家企业发布了15万个职位,实习生薪酬平均为95元-135元/天,每月约20个工作日,合1900元-2700元/月。实习僧是2014年底上线的实习生招聘平台,约200万在校学生、5万家企业在该平台注册。

2700元月薪尚不足以负荷北上广地区的食宿基本需求。在北京某猎头公司实习英语翻译的博宇,日薪140元,2000多元工资被征收300多元税;在腾讯实习的邓妍方月收入2600元,缴税360元。

根据教育部数据,2015年,全国各类高等教育在学总规模达到3647万人,其中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在校生2625万,在学硕士、博士分别为158万、33万人。每年实习生数量超过千万人次,除了少部分企业为实习生避税之外,大部分实习生都有承担劳务税的“负担”。

事实上,不仅劳务税遭受质疑。稿酬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劳务税执行同样的起征点、税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刘俊海向记者表示:“学术创作极其耗时费力,收入也不高,但稿费还要负担较高的税率,学者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打击。”

在刘俊海看来,平等征税才能鼓励劳动力,“实习生的劳动收入应该受到法律的公平对待”,“而根据通货膨胀率调整起征点和税率是起码的公平。”个人所得税历经六次修订,除工薪个税起征点从800元提升到3500元、免除蓄存款利息所得税之外,其余税收项目起征点、税率始终如一。

税务总局曾公开表示“对于没有工资收入,只有一处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且收入较低的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税负偏重的问题”,但表示“个税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其法律级次较高,只能通过下一步修订个税法予以解决”。

在已经调整了印花税、营改增的“税改年”,个税是否会能在近期调整,尤未可知。

实习生=廉价劳动力?

不过,给实习生造成困扰的,除了个税法之外还有劳动法。用人单位极少与实习生签署劳动合同,实习生收入也因此无法作为签订劳动关系的工资薪金征税。

1995年,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表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知名劳动法律师、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洪桂彬告诉记者:“该规则沿用至今。在很多学生劳动纠纷中,仅北京、广州的法院认同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其他地方,即使签署了劳动合同,也不认定劳动关系。”

除此之外,在各个地方劳动保障局,大学生毕业之前没办法办理社保。洪桂彬介绍:“各地默认流程是学生持学校开具的报道证,办理就业登记,然后拿到劳动手册,之后才能办理社保。不毕业,不能作为就业人员。”

不与实习生签署劳动合同,一方面可以为企业节省了社保支出、另一方面可以降低日后在劳动纠纷时的法律风险。

“当然,也有例外。富士康就非常积极与实习生签署劳动合同。”洪桂彬告诉记者:“但他们的目的是让实习生加班,因为学生实习期间是禁止加班的。制造行业以及很多商业企业中,存在大量的实习生,他们与正式工人干一样的工作,但收入却远低于后者。”实习生就是企业的廉价劳动力。

2016年4月,教育部联合人社部、财政部等五部委引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提出“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同岗位试用工资80%标准”等要求,开始加强保障实习生权益。但该规定并未对实习生税收提出要求。

洪桂彬认为,“类似实习生、小时工等非全日制的灵活就业人员,都存在税收上的问题。从目前的税收制度来看,税收鼓励的是主流就业,不鼓励灵活就业形势。”税收制度的改革滞后于国家鼓励灵活就业的需求。

“其实,灵活就业人员的税制可以参考退休返聘,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签署一年劳动合同,且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在洪桂彬看来,“既然鼓励灵活就业,不能只有政策支持,税收也得跟上。”

(责任编辑:唐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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