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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环境严重恶化几成死海 每年承受28亿吨污水

时间: 2015-08-10 09:53 作者:白林 来源:石家庄报道 点击:

记者近日深入调研发现,渤海生态环境压力越来越大,近海海域水体遭到严重污染和破坏,渤海环境服务功能和可持续利用功能严重减退,近乎成为“死海”。业内 人士建议,国家应尽快制定渤海海洋环境保护专项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协同机制,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快环渤海区域产业调整和结构优化步伐。

罪魁陆源污染致渤海出现“海底沙漠”

沙河流经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赵店子镇,最后在唐山市丰南区黑沿子镇汇入渤海。记者近日来到赵店子镇,在沙河岸边,一个排污口正在往河里注入污水。一些正在 附近干农活的农民说,以前沙河水是清的,都有大鱼,现在受附近企业污染,有的时候水都是黑的。一位老汉说,一些企业把污水排到河沟里,现在看不到,但一到 汛期,污水就随着雨水流入河里了。在黑沿子镇,当地渔民告诉记者,上游企业往下游排污水,夏季河里的水基本都是黑色的,涨潮时从海里流进河里的鱼虾都得 死。

唐山市海洋局环境保护处处长杨波说,虽然这几年在做一些保护项目,但唐山海水质量有退步趋势,尤其是夏季汛期,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等污染物随河流入海,造 成水质超标。《2014年河北省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全年个别次监测超标和各次监测均超标的陆源入海排污口占监测排污口总数的72%,较2013年升 高。夏季全省达到第一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占河北管辖海域面积的59%。

全国政协委员、民进河北省委副主委张妹芝表示,陆源污染是渤海水质不断恶化的主要因素。环渤海区域的天津、河北、辽宁、山东工业项目建设不断增加,渤海沿 岸有57个排河口,渤海每年承受来自陆地的28亿吨污水和70万吨污染物,污染物占全国海域接纳污染物的50%,致使渤海海域的生态环境严重恶化。目前, 渤海大型鱼类资源基本破坏,小型鱼类资源严重衰退,年产量仅为1000吨至3000吨,而历史最高为30000吨,相差10倍以上。龙口造纸厂临近海域6 万平方米的范围内,葫芦岛锌厂临近海域5万平方米的范围已没有水体生物,成了海底沙漠。

除了陆源污染,海上船舶污染风险逐年快速增大。河北海事局危管防污处处长张海勇说,去年河北辖区唐山港、秦皇岛港分列全国港口吞吐量的第四位、第九位,船舶进出港总量为25.3万艘,且大量工程船、砂石运输船、港作船等船舶往复航行,海上船舶污染风险逐年快速增大。

法律缺失标准不一各自为政成羁绊

多位海洋、海事部门负责人表示,现行法律体系不能完全适应渤海海洋环境保护的需求。《海洋环境保护法》没有对区域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提出针对性要求,标准 要求偏低。渤海环境治理问题涉及辽宁、山东、河北、天津等多个省市,以及环保、交通、海洋、渔政等多个部门,由于缺乏区域性、综合性的渤海海洋环境保护法 规,各省市、各部门缺乏整体统筹、有效配合,难以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

张妹芝说,许多环渤海省市环保部门对海域环境尚未设置专门机构,甚至无专人管理,造成海洋环境保护队伍不稳定,组织协调工作不得力的被动局面。记者在唐山 市海洋局和秦皇岛市海洋局采访了解到,海洋环境处(科)作为负责全市海洋环境保护的行政部门,不但人员有限,而且仅能承担很小一部分工作。

杨波说,处里有6个人,只有我自己有编制,其他5个人都不在编。我们部门发布海洋环境预报,知道唐山海水水质的状况,这个信息还是“二传手”,信息来自秦 皇岛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至于污染源的来源以及解决办法,我们无从得知。秦皇岛市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科科长董自若说,科里有6个人,3人在编。我们的任务 就是治理赤潮,对重点海域、主要浴场进行应急保障,而这仅是渤海环境保护一个非常小的工作。

此外,我国一些重要的海洋环境标准仍是空白。张海勇说,海洋环境监测是制定有关法律法规的重要依据,也是环境管理和执法的重要技术支撑。但是目前,各部门 重复设立海洋环境监测机构,自行开展监测工作,监测信息缺乏有效共享,采用的标准和手段也存在差异,既造成资源浪费,又易造成监测结果冲突。

业内人士呼吁渤海环境保护尽快立法

针对目前环渤海海洋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没有得到遏制、污染加重的情况还在发展、污染事件多发频发,治理海洋污染的海陆联动、区域联动的机制还没建立起来,海洋相关立法仍不完善的现状,受访人士建议国家应采取以下措施,治理渤海污染。

第一,以法治海。将渤海环境保护立法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中,制定专门规范渤海环境管理的行政法规,明确有关地方、部门、主体的权利和责任,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依法保护和改善渤海海洋环境。

第二,建立渤海海洋环境保护协同机制。建议在国务院层面建立渤海海洋环境保护领导机构,协调有关部委和省市建立渤海海洋环境保护协同机制,更好地开展渤海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要求,推动渤海海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纳入立法范围内,将污染物总量的确定、总量控制的 监管主体、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环境监测的主体、程序等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固定下来。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也应加快对渤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研究,尽快 提出控制指标,力争在渤海海洋环境综合整治上早日取得实效。

第四,加快环渤海区域产业调整和结构优化步伐。重点在高资源消耗行业推广循环生产方式,从源头治理污染物排海。合理规划沿海及近岸直排口的企业布局,对无 组织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严重污染海域的企业限期搬迁、整改或关闭。审批新建项目时确保环保一票否决制落到实处。加强对港口、船舶的环境污染监管工作, 防止港口的跑、冒、滴、漏和排污对近岸海域环境造成的危害。

(责任编辑:唐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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